第十六条 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,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。
第十七条 存放剧毒物品的部门必须备有保险箱,存放剧毒物品的保险箱钥匙应安全保存。
第十八条 从事化学危险品实验的人员,应当接受安全技术培训,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方法和 具有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知识。
第十九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试验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。
第二十条 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实验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、性能,设置相应的通风、防火、防爆、防毒、监测、报警、降温、防潮、避雷、防静电、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。
第二十一条 放射性物品的管理办法按照国务院颁布的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》严格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者,学院将追究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