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
加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监督管理,保障学院和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,保证我院教学、科研和生产的顺利进行,保护环境,根据国务院《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危险物品,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690——92《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》中所列的爆炸品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、易燃液体、易燃固体、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、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物品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涉及化学危险品的教学、实验、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。
第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、保管的人员,应具备相关知识,定期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学习,并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相应证件。
第四条 从事危险品领用使用的人员,应为具有相关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,学生做与危险品相关的实验时,应有有关实验教师在场指导。
第五条 剧毒品的购买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领导批准、必须报院保卫处、公安部门同意备案,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。剧毒品采取用多少、买多少的限制措施。
第六条 必须委托专门的车辆运输化学危险品,装运化学危险品时不得客货混装。禁止随身携带、夹带化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。
第七条 学院的任何其他场所不得存放剧毒品,存放剧毒品的专用保险箱,应由保管员和负责人分别加锁,保证双方同时在场时方可打开保险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