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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

2009-04-17 14:11:21      相关论文 相关书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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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设备报废管理规定


 
    教学和科研仪器设备在使用、保存过程中,必然会出现陈旧、损耗、元器件老化等问题,从而失去使用价值,为此应定期进行清查、处理、调整帐目,真实地反映帐物相符情况。为及时处理报废仪器设备,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,特作如下规定:
    一、 仪器设备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做报废处理:
    1.仪器设备陈旧落后被淘汰,已失去教学、科研使用价值;
    2.仪器设备严重损坏,丧失修复可能性;
    3.仪器设备损坏,虽可以修复,但其费用与其价值相比,已无修复价值。
    4.仪器设备型号陈旧,市场不能提供所需零配件,又不能改为他用途;
     5.超过规定使用年限,指标参数不准确。

    二、 报废程序及审批办法:
    1.使用单位填报《设备报损报废申请审批表》。
    2.根据价值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批:
   (1)单价在人民币200元—800元的低值仪器,由使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,给出鉴定和报废处理意见,报设备处审批;
(2)单价在人民币800元以上(含人民币800元)的仪器设
备,由设备处组织专家组作技术鉴定后,汇总报上级部门审批。
(3)低值仪器报废应结合年终清查进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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